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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確 招拍掛土地的 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

??近日,《國傢稅務總局關於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明確,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征用的耕地,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記者向地稅部門瞭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這是基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的情形所做的規定,隨著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規范,目前土地出讓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征用土地,經過前期開發,然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給土地使用人。此外,依據《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目前,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征用耕地後,對應繳納的耕地占用稅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繳納,作為土地開發成本費用的一部分,體現在“招拍掛”的價格當中;另一種方式是由受讓土地者繳納耕地占用稅。對後一種情形,需要進一步明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政策適用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有關規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讓前,應當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所以,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設用地,不屬於直接取得耕地,無論耕地占用稅以何種方式繳納,都應當適用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政策規定。

??因此,本次公告明確: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征用的耕地,納稅人均應按照《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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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15-04-07/064359909768573388557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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